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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100个由来(64)
来源:admin 时间:2014-01-03 14:57: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法的由来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它的提出和形成,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关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基本观点,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立场,对于做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法的确定和政策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


一、 提出的历史背景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最早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5月,周恩来在同宗教界人士座谈时指出:宗教界 “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国共产党这一号召,得到了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的积极响应,形成了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方针,也促进了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上互相尊重和政治上团结合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宗教事务和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宗教狂热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宗教干涉行政、教育、婚姻、生产等情况,个别的也有利用迷信煽惑群众、骗钱害人的现象。同时,有一些干部和群众受宗教 “是与社会主义相敌对的”不正确思想观念的影响,对宗教界人士怀有偏见,甚至有人主张把消灭宗教、宣传无神论及打击宗教活动作为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如何使宗教活动合法正常开展,如何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成为宗教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紧要问题。

   1982年3月,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研究和讨论把宗教工作纳入正常轨道的问题。会议期间,中国佛教协会赵朴初会长给胡耀邦写了一封信,列举了当时流行的一些宗教理论观点,认为“把实现宗教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时期的任务”的思想是不正确的。这实际上涉及到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胡耀邦对这封信作了专门批示,认为“观点值得重视”,指示将此件作为会议的参阅材料。1982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中发 [1982]19号),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的下发,推动了对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二、提法的演变过程

   对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先后形成了几种提法。

   l、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在中发 [1982]19号文件讨论和制定过程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顾问李维汉曾报送了一个书面意见,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驱逐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外国差会,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使宗教成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党与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实上已经逐渐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李维汉以宗教在历史上曾经适应过不同的社会制度作为论证,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仅是必要的、可能的,而且应该是今后宗教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同时指出,宗教在历史上的适应是从一种私有制度到另一种私有制度,与宗教在社会主义的适应有根本的区别。

   中发 [1982]19号文件强调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但没有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命题明确提出来。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杨静仁,代表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在第2次全国统战理论工作会议暨中国统战理论研究会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的报告中,要求统战理论工作者深人研究和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一课题

   2、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

   中发 [1982]19号文件下发后,中央书记处门指示中央统战部:统战部门要对宗教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作出系统的分析,不但要有当前的措施,还要有长期的打算,花功夫来办这件事。1983年11月12日和13日,习仲勋、胡乔木等中央领导同志又在有关文件上作了两次重要批示。其中,胡乔木明确要求研究“宗教怎么样能够跟中国社会主相协调,而起一种应该起的作用”的问题。

   1986年4月11日,赵朴初在全国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的发言中,专门谈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问题。他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党和国家从政策上、法律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是宗教徒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他指出,尽管从世界观上说,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分属不同的思想体系,但这两种思想体系并存于整个社会主义乃至更长时期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就有一个处理好“协调”的问题。社会主义不仅是思想体系,而且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爱国统一战线中的组织实体,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包含文化乃至经济因素的实体,就这方面来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更是完全必要的。

   3、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1986年11月党中央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结合统一战线的范围、对象、格局和特点的变化,对包括宗教问题在内的各个领域统战工作进行了开拓性研究,阐明了爱国统一战线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阎明复在会议总结发言中强调:要“着眼于团结和建设的主导思想,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199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0] 明确指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是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问题。

   4、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随着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活动也一直不断,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及民族性在改革开放条件下表现得更加突出和复杂。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 “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文件将宗教 “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扩展为“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并具有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主要特点,突出认识和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为了深入理解和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命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自觉性,在1992年2月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丁关根指示中央统战部研究室黄铸就此问题作一个专题发言,解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怎样相适应,并说明相适应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必然要有一个积极引导的过程,要经过若干不同的阶段,还要经过不断的改革。

   1992年5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中,明确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纲要》指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迸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迸一步强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含义的增加,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命题的补充和丰富。

   至此,经过10多年时间的广泛讨论和上下多次反复论证,终于统一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提法。从 “相适应”到 “相协调”,从与“制度相适应”到与“社会相适应”,命题的含义越来越广泛,提法越来越准确,不仅肯定了宗教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关系,肯定了宗教教义中一些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而且突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重要意义。


三、   “相适应”内涵的明确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命题的提出和提法的确定,是对我们党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这个基本观点的深化和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党的宗教政策,指明了我国宗教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在宗教界人士中也产生了极大影响。

   为了学习和贯彻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要求统战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宗教界的思想沟通,注意听取宗教界朋友的有关意见。1994年1月,中央统战部邀请五大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到海南省三亚市,学习座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研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问题。赵朴初会长在会上作了长篇发言,高度评价这个命题的提出,不仅突破了长期以来在宗教问题上的理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问题理论,而且对于端正广大干部对宗教工作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赵朴初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命题中“宗教”概念和“相适应”的条件等问题。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申国基督教协会会长丁光训在会上指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要把信教与不信教的信仰差异绝对化,而应该强调信教与不信教群众间的团结。

   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阐明,指出:“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讲话中,进一步阐发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两个要求”和 “两个支持”的基本内涵,即: 对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四、作为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内容的确定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出,为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宗教工作要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四句话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完整内容的形成。2003年4月,贾庆林在陕西宁夏甘肃考察工作时指出,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2003年底,中央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强调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里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由原来的第三句,调到第四句。自此,经过20多年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前,终于成为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上,进入了一个更加成熟的阶段。

                                          (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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