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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100个由来(71)
来源:admin 时间:2014-01-03 14:42:5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十七条协议”的由来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在西藏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西藏与全国人民一起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 一 )

   1949年,人民解放军横扫旧中国大陆,国民党军队一败涂地。酉藏地方政府 (噶厦)见国民政府大势已去,在帝国主义势力策动下,当年7月制造了所谓的"驱汉"事件,借口共产党和国民党内战甚烈,国民政府人员在哪里,共产党就会追到哪里,并说拉萨的汉人中有共产党,指派藏军包围拉萨办事处,将国民政府驻藏办事处工作人员、家属和在拉萨经商的数百汉人,分三批押送到中印边境,经印度加尔各答乘船遣返内地。

   制造所谓的"驱汉"事件的目的,就是利用国民党政权处于自身难保、无力管理西藏事务,而人民解放军又尚未到达西藏的时机,断绝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阻止解放军进入西藏,从而把西藏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

   虽然当时国民党政府大厦将倾,但在主权问题上仍是态度鲜明。搬迁至广州的国民政府在紧急召开行政院会议,复电西藏地方政府:"此次噶厦,既无事实根据,复未来电呈报,片面通知各驻藏人员全体撤退,于法于理多有未合。"

中共中央同时也通过新华社发表社论,严正指出西藏地方当权者驱逐汉族人民及国民党驻藏人员事件,是在英帝国主义及外国反动派策划下发动的,目的是使西藏变为外国殖民地。9月2日和7日,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分别发表社论和署名文章,严正指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西藏。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和西藏地方的历史与现状,制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方针,希望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到北京商谈西藏和平解放问题,得到广大西藏民众和爱国的上层宗教人士支持和响应。中央政府当时对西藏的要求就是两条,一条就是西藏回到祖国大家庭,团结起来把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驱逐出去,第二条,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守卫国防、守卫边疆。

   根据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北局 (以下简称西南局,西北局)分别物色适当人选,进藏说服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协商解决西藏问题。关于和平谈判的政策和条件的制定随之被提上了日程。

西北局在青海组织各寺院赴藏代表团时,拟定了6项谈判条件:

   (一)西藏当局宣布西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成部分,服从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愿为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

   (二)驱逐英美特务,逮捕国民党特务。

   (三)协助解放军进入西藏,西藏武装受解放军领导,实行 《共同纲领》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之军事制度。

   (四)西藏实行区域自治,各负责人由西藏同胞提出,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五)西藏各当权人只要赞助和平解放事业,其生命财产受保护;如进行破坏和平解放事业,必力,并没收其财产。

   (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央提出在这些谈判条件的基础上可加一条:"要西藏政府速派代表与西康人民解放军进行谈判。"这是在和平解放西藏的历史进程中由地方向中央提出并经中央审核的第一份和谈方案。

   5月11日,西南局也拟定了4条关于解决西藏问题的方针、政策:(一)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西藏现行各种制度暂维原状,有关西藏改革问题将来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协商解决。(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月17日,中央复电西南局、西北局,认为"西南局的4条较好",并指出:"在解放西藏的既定方针下和军事进攻的同时,利用一切可能以加强政治争取工作,是完全必要的。这里基本的问题,是西藏方面必须驱逐英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协助人民解放军进人西藏。我们方面,则可承认西藏的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的地位在内,以及现有的武装力量、风俗习惯,概不变更,并一律加以保护。……"同时要求西南局和西北局再加研究,从速各起草一个作为进行西藏和平谈判基础的若干条款,报中央审定。自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基本政策与条件愈加清晰。

   根据中央的指示和要求,在上述4项政策和条件的基础上,西南局由邓小平亲自起草,拟定了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十大政策”。中央除将西南局的"十大政策"的"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其余均表示同意。

  西南局的"十大政策"经中央修改批准后,发展为 "十条公约":

   (1)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

   (2)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

   (3)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喇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演照常供职。

   (4)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5)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

   (6)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7)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8)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诀。

   (9)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

   (10)中国人民解放军进人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十大公约"成为;争取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举行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主要政策依据。


( 三 )

    中央政府的一系列和谈努力并没有感化西藏地方政府。相反,西藏亲帝分子利用中央政府的善意等待,抓紧时间扩军,用武力抵抗和平。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以战促和的策略,被迫发起昌都战役。

   1950年10月6日,昌都战役正式打响。藏军很快就全线溃败,时任西减昌都总管的阿沛•阿旺晋美下令残余的2700多藏军放下武器,向解放军投诚。昌都战役粉碎了西藏上层武力抵抗的企图和梦想。

   阿沛•阿旺晋美是当时西藏地方政府中主张和平解决的代表。从拉萨前往昌都之前,阿沛上书噶厦,要求亲自向东找解放军谈判,但未获同意。昌都战役后,阿沛通过与进藏解放军领导多次交谈,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央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政策和方针有了一定的了解。

   阿沛与昌都地方政府40多名官员多次讨论后,联名写信,再次上书噶厦要求和谈。解放军严明的纪律,对俘虏的优待,对藏胞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尊重,随着被释放的俘虏传到拉萨,噶厦在对外国势力干预失望的同时,对共产党和解放军的恐惧减弱。1951年1月,噶厦组织五品以上官员和色拉寺、哲蚌寺、甘丹寺的代表在布达拉宫开了3天会议,决定接受和平解放西藏的建议,停止对抗,派代表进行和谈。

   1月18日,躲在西藏与印度边境亚东小镇、随时准备逃往国外的十四世达赖,批准了噶厦的决定,致信中央政府,表示愿意派代表到北京进行和平谈判。随即派代表分别从抗萨和亚东出发,前往北京进行谈判。 


( 四 )

   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 (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4月28日,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参加谈判的代表,并宣布了双方全权代表名单: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4月29日,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第一次谈判举行。此次会谈没有涉及实质问题,仅是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随后的6次正式谈判中,中央政府代表依据 "十条公约"提出了10个条款,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提出了9项条件。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人民解放军是否进驻西藏的问题。西藏地方代表虽然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军进藏;中央代表认为解放军理应驻守国防,驻军不要西藏地方供给,不会增加西藏负担。经过3次谈判和多次会下协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的条款。

   第二,西藏原有制度是否需要改革的问题。中央政府代表仔细阐述了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释说不改变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变,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决定。

   第三,班禅的地位、职权问题是否写入协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整个谈判中争议较大。西藏地方代表认为无权处理此事,曾一度休会一个星期。后来,中央政府代表孙志远找到阿沛,提出应恢复谈判,建议将这个问题的表述改为"维持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彼此友好相处时的地位和职权",阿沛认为这个提法可以接受,并最终取得全体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认可。

   主要分歧解决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要求在协议中写上一条:协议签订后,如果达赖喇嘛和噶厦承认,就按协议执行;如果达赖喇嘛不承认,到国外去了,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时,他再返西藏,到时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固有地位和职权。中央答应了这个要求,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条写进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议论,建议写在附件里,对方表示接受。"十七条协议"还有一个附件,即"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进藏兵力为一个军、藏军改编、解放军经费及物资供给由中央政府承担等。

    双方代表经过25天的认真细致谈判,最终达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关于和平解决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订。协议中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协议还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

 

( 五 )

   协议签订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将 "十七条协议"全文用电报发到亚东。达赖要求将协议附件全文电发亚东,等待研究决定。当时电报要通过印度转发,往复需很长时间,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回电说:"协议附件关系国家机密,不能电发,只能我们带回。"但噶厦和达赖坚持要看到附件全文才对“十七条协议”正式表态。

   1951年6月,受中央委派,中央政府代表张经武经香港和印度,跋涉一个月到达亚东,亲手将毛泽东给达赖的亲笔信、协议副本和两个附件交给达赖。

   见到协议全文的达赖8月17日回到拉萨,又听取阿沛等人的汇报。此后近50天的时间里,西藏地方僧俗官员不时就协议展开激烈讨论,爱国的支持,亲帝国主义的反对。中央代表张经武则积极做上层人士工作,逐一拜访四品以上官员,耐心讲解协议内容。了解了协议签订的经过以后,噶厦决定接受"十七条协议",噶厦和三大寺代表签字并盖上四个大印后,由达赖批准生效。

    l0月4日,达赖喇嘛向毛泽东发出拥护 "十七条协议"的电报:“……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毛泽东复电达赖喇嘛:"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来电,已经收到了。我感谢你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并致衷心的祝贺。"

西藏和平解放以后至达赖集团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条协议”一直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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