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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100个由来(33)
来源:admin 时间:2014-01-15 11:40:3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六条政治准则”的由来

 

   我国多党合作事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取得显著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中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坚持了一些重要政治准则。这些政治准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充实和丰富的过程。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形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都修改了各自章程,明确宣布以《共同纲领》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共同纲领》成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政治准则。在此基础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57年,针对在帮助共产党整风出现的错误倾向,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提出了分辨是非的六条政治标准,即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的国际团结。指出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这两条。并把坚持这些政治标准作为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重要前提,强调“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之间所提的意见,所作的批评,也只有在合乎我们前面所说的六条政治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互相监督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着眼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根据邓小平的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制定出台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些都是对多党合作最基本政治准则的规范。

   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民主党派基本完成了组织上跨世纪的新老交替,政治交接成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12月江泽民同党外人士座谈时,在总结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几十年团结合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多党合作必须坚持的四条政治准则,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将四条政治准则发展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200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十六字”方针这两条准则继续沿用,并充实完善了四条:一是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中,增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述更为全面、准确;二是按照十六大精神,把“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完善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三是将江泽民在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的在多党合作中“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作为一条新的政治准则;四是进一步强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样,形成了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六条政治准则”,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六条政治准则”明确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指导思想、根本要求、政治基础、基本方针、重要原则和根本保障,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半个多世纪合作中形成的最重要的政治共识,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最基本的政治规范,为新世纪新阶段的多党合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王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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